吉林市长期护理险待遇标准
一、待遇标准
1.保障对象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
2.认定标准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申请,通过评估认定,居住在长护定点机构内的失能人员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筹资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纳;
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分担比例5:1,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省与市县1:1比例配套安排。
2.2023年我省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10元,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人均筹资标准为12元。
三、缴费时间
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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