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取消普通纪念币自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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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央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征求意见稿》,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

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同时,由于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买卖的基本原则,即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提出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买卖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

《征求意见稿》还对境外货币在境内作为商品买卖、宣传进行规范,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原标题《央行:拟取消普通纪念币自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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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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