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通过了社会调查,意味者属地司法行政机关、所在社区同意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这是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被告人审前处遇取保候审状态,则说明其不举有“羁押必要性”;这在检察机关的“判三缓三”的量刑建议书中进一步体现。
如果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法院会做出缓刑判决。
缓刑判决虽然不用立即收监执行,但仍然是有罪判决,只是判决书所宣判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而已。这个所附条件就是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宣判之前没有漏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有禁止令,也必须遵守;违反《禁止令》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考验期满不是自动结束。到期前应向考察机关(社区矫正机关)提交书面的总结资料;司法所组织鉴定,并宣读鉴定意见、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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