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结。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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