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方式
携带资料
▶新车主身份证明(原件)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凭证(二手车交易票)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地点
▶各县(市)车管所
▶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进口车除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5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zhjjp.com/n/916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