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公租房申请审核要求
(一)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审核方式: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区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情况进行复核,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
审核方式:
申请人在网上下载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并携带申请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在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政务中心住保窗口复核。
市(区)政务中心住保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自建自营公租房的开发区、园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租房保障人员
审核方式: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自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开发区、园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轮候对象名单报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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