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三)申请材料:
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相关有效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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