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2.“手工报销”。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在一年内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低保证(特困人员凭证)、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单据、费用清单等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窗口办理手工报销。
3.“先诊疗后付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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