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乙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温不低于18C,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 24 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X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来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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