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全市统一标准:
(1)年缴费3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补贴75元,年缴费600元补贴80元,年缴费800元补贴90元,年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

(2)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75%。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 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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