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定
(一)《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和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3〕12号)文件执行期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即2023年5月20日-2024年5月19日期间),才能按照本通知申请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人才补贴的,按“从高”原则,每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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