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
1.具有本市户籍
2.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和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部分烈士子女),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员(含多重残疾,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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