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的新生婴儿可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当事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当事人书面承诺(承诺在武汉没有自有房屋;若购买了商品房,将按规定将户口迁往房屋所在地,并随迁公共户中同户子女);
5.其他证明件(按情况提交相应证件):(1)单位无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就业证明。(2)已办理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应提供相关入户证明材料;随迁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抚养协议(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手写签名的同意迁移意见书。(3)原房屋出售或已拆迁的武汉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凭证。(4)因离婚需迁出的,应提供《离婚证》。(5)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落户按相关业务办理并提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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