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二、异地就医执行韶关市报销比例
1、办理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异地转诊备案的人员,在备案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在异地急诊抢救的。
4、严重精神障碍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
注: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定病种(二类病种)治疗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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