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解释(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相关条例)

【案情简介】陆某为新浪微博用户,用户名为“火猫三炸”。2020年3月14日,琪某发布一篇关于陆某以及其家庭情况方面的文章,并配有一位微博用户(曾评论过陆某微博)与新浪微博用户“tiky黑”(即琪某)的聊天记录。微博内容包含:对陆某及家庭情

【案情简介】

陆某为新浪微博用户,用户名为“火猫三炸”。2020年3月14日,琪某发布一篇关于陆某以及其家庭情况方面的文章,并配有一位微博用户(曾评论过陆某微博)与新浪微博用户“tiky黑”(即琪某)的聊天记录。微博内容包含:对陆某及家庭情况进行毫无根据的编造污蔑,使用“自导自演”“换了好几任”“靠父辈关系”等损害社会风化,有违公序良俗的不堪词语对陆某及其家人进行语言攻击。琪某的侵权行为损害了陆某的人格权益和隐私,给陆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损害,遂起诉至法院。其间陆某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琪某的侵权事实及陆某的维权费用支出。

【判决结果】

一、被告琪某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发布的侵犯原告陆某名誉权、隐私权的信息,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在其有效微博上持续七日就其侵犯陆某名誉权、隐私权一事赔礼道歉。

二、被告琪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向原告陆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2000元。

【律师解读】

1.琪某发布的涉案微博是否侵犯陆某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具体到个案审查中,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tiky黑”(琪某)在微博中发布关于微博博主“火猫三炸”(陆某)的微博信息,及陆某与其他微博网友关于陆某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出现了“亲妈没钱亲爸换了好几任、被大学同学排挤等”未经核实且带有负面性评价的词汇。琪某辩称该微博内容涉及侵权的部分并非其所述,而是其他微博用户说的。但琪某作为拥有几千个粉丝的网络博主,在对其他微博用户所述关于可能侵犯陆某的名誉权的内容未经核实,主动将该聊天记录在微博进行发布,截止2020年3月16日该微博被转发2次、评论88次、点赞468次。结合微博内容及配图能够看出该微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微博中使用的词汇与内容,势必会导致社会对陆某个人名誉及家庭关系的无端猜测和想象,从而给其个人及家庭的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综合上述原因,琪某发布的涉案微博构成了对陆某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法院要求琪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所有侵犯陆某名誉及隐私的信息),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是合法合理的。

2.关于公证费承担问题。

陆某为保存本案涉诉网络信息内容向某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并支付公证费2000元。关于陆某公证费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故对公证费的诉请应由被告琪某承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5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zhjjp.com/n/65403.html

(0)
nan
上一篇 2021-12-15
下一篇 2021-12-15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