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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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数额巨大”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数额巨大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监督义务

一是事前审查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二是事后监督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谣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实践中,不少网络谣言得以广泛传播,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疏于履行上述审查、监督义务直接相关。

扩展资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强化内容管理责任意识和行为合法性:

2018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的责任义务,区分了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尚未发生变化和发生变化两类不同情形,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的要求,并规定其对评估结果负责。这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何自行开展安全评估的统筹指导。

规定“对评估结果负责”明确其风险职责,意在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责任意识和行为合法性,规避或因政策重视不足、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带来的风险,促使其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其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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